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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办法

作者:励志书院发布日期:2015-10-25点击量:
一、  

第一条  为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励志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实践、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服务以及以上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和集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的各种奖项在评审中均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表彰奖励评选的种类

第五条  表彰奖励种类

 (一)个人奖

  1、突出贡献奖;

2、活跃奖;

  3、奉献奖;

  4、勤学奖;

  5、善思奖。

 (二)集体奖

  6、文明宿舍;

  7、学风优秀班。

  三、表彰奖励条件

第六条  突出贡献奖

(一)突出贡献奖是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文化课学习中,成绩特别优异;

2、在科技活动中,有显著成果;

3、在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4、在文化活动中,有显著成绩;

5、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优秀事迹;

6、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对励志书院有特别贡献,有助于提升书院声誉。

书院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评选。

第七条 活跃奖

(一)活跃奖是授予德、智、体、美、军事训练全面发展的学生的荣誉称号。

(二)评选条件:

1、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书院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良好;

3、热心集体活动和书院活动;

4、能积极参加军事训练;

5、有良好的时间管理能力,有能力协调工学矛盾。

(三)评选比例:学生总人数的10%

第八条 奉献奖

(一)奉献奖是授予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社团干部以及党、团员干部等的荣誉称号。

(二)评选条件:

1、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书院各项规章制度;

2、思想品德好,在学生中威信较高;

3、在工作中积极主动,任劳任怨,乐于奉献,表现突出;

4、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良好;

5、能积极参加军事训练;

6、在书院与学生的沟通中能起到积极作用。

(三)评选比例:学生总人数的5%

    第九条 勤学奖

(一)勤学奖是授予学习勤奋努力的学生的荣誉称号。

(二)评选条件:

1、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书院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年各科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文娱活动、体育锻炼和军政训练。

(三)评选比例:学生总人数的3%

第十条  善思奖

(一)善思奖是授予积极参与各类科技活动和实践活动的学生的荣誉称号。

(二)评选条件:

1、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书院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参与校级以上科技竞赛,表现突出;

3、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书院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评选。

  第十一条  文明宿舍

(一)文明宿舍是授予在宿舍文明卫生和宿舍文化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学生宿舍的荣誉称号。

(二)评选条件:

1、有明确的宿舍内部管理规范,宿舍成员了解并承担自己在建设文明宿舍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已形成有效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2、宿舍整洁、美观;

3、宿舍成员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4、宿舍有良好的学习氛围,宿舍成员不无故缺课;

5、宿舍成员之间在生活、学习上能互相帮助,和睦相处,无吵架打骂等过激行为;

(三)评选比例:学生宿舍总数的10%

第十二条 学风优秀班

(一)学风优秀班是授予在学风建设中表现突出的班级的荣誉称号。

(二)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风严谨,考风优良,成绩优良者占全班人数的75%以上;

3、班干部以身作则,积极组织政治学习、专业学习和其他社会服务活动;

4、同学之间相互帮助,班委会积极组织行之有效的帮学活动。

获得励志学风优秀班的班级,优先推荐为学校同类奖项的候选班级。

 

四、评 

第十三条  评审组织

(一)书院成立由书院领导、选培办、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

(二)各年级成立评定小组,推选候选人。

第十四条 评选流程

(一)参评学生或集体在书院主页下载《西安交通大学励志书院励志奖申请表》或《西安交通大学励志书院集体奖项申请表》,由学生或集体本人填写并签名后,提交各年级评定小组。

(二)各年级评定小组按比例向书院评定小组推选候选个人和集体,并向书院评审委员会提供候选个人和集体的申请表。

(三) 学生个人或集体也可向评审委员会自荐,并提交申请表,申请表需经年级主管辅导员签字。

(四)书院评定小组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定。

(五)公示全院学生。

(六)全院范围表彰奖励。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励志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510日起实施。